為切實做好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關于印發“中國漁政亮劍2023”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的通知》(農漁發〔2023〕8號)文件精神,結合普陀實際,制定全區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部、省、市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部署,嚴格貫徹執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1號)等相關規定,縱深推進漁業資源修復和漁場振興,持續促進海洋生態、漁業經濟綠色發展。按照“政府領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責任、健全機制、強化執法,確保圓滿完成全區2023年伏季休漁管理工作。
二、目標任務
(一)按照“船進港,人上岸,網入庫,證集中”管理要求,確保全區應休漁船伏休率達到100%,無一違規發生。
(二)嚴格執行伏季休漁各項管理制度,全面推進伏季休漁綜合執法管理,海陸聯動,依法從嚴查處違反伏季休漁管理規定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伏季休漁秩序穩定。
(三)結合《普陀區“三無”船舶長效整治工作意見》文件精神,集中清理取締“三無”船(筏)和“禁用漁具”,鞏固推進伏季休漁漁業資源保護。
(四)強化伏季休漁漁船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漁業安全隱患,切實維護漁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全區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經研究,決定成立普陀區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漁業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海洋與漁業局局長任副組長,區宣傳、經信、公安、交通運輸、文廣旅體、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交警、海警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鎮(街道、管委會)分管漁業領導任組員,統一調度、部署伏季休漁管理工作。
四、伏季休漁規定
(一)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二)休漁時間
1.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2.北緯35度至北緯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3.北緯26度30分至北緯12度的東海和南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4.北緯35度至北緯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可申請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許可,由相關省份漁業主管部門核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5.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6.小型張網漁船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7.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8.釣具漁船應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9.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統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船籍港臨近碼頭停靠。確因本省份漁港容量限制、無法容納休漁漁船的,由該省份漁業主管部門與相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安排。
10.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
11.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五、具體管理措施
(一)伏休啟動(3月20日至4月30日)
1.廣泛宣傳引導。漁業主管部門要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載體,充分運用各種媒介,廣泛深入開展漁業法律法規和新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宣傳。各鎮(街道、管委會)要把宣傳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組織伏季休漁“進漁村、進漁家”宣傳活動,做好伏休政策調整宣傳解讀工作。
2.落實目標責任。各相關部門、鎮(街道、管委會)、漁船管理服務站(村社、公司)要根據各自職責,層層分解落實伏休管理任務。區政府與各鎮(街道、管委會),鎮(街道、管委會)與漁船管理服務站,漁船管理服務站與各伏休漁船船東(船長),逐級簽訂伏休責任狀,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區伏休管理工作小組,要配合各鎮(街道、管委會)幫助指導伏休工作,并對落實情況予以檢查和監督,確保伏休管理工作落到位。
3.落實船籍港休漁。各鎮(街道、管委會)要提前做好本區域內應休漁船排摸登記工作,建立應休漁漁船名冊,落實依港管船、定人聯船、船位報告、定期點驗等管理制度。要嚴格按照船籍港休漁管理要求,及時召回所轄漁船到船籍港地休漁。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船籍港的,必須經船籍港地和休漁地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要從事非漁業生產作業,需填報《浙江省海洋漁業船舶從事非漁業生產作業審批表》,經審批同意、檢查合格后方可出海。
(二)全面伏休(5月1日至9月16日)
1.加強應休漁船屬地管理。各鎮(街道、管委會)、漁船管理服務站(村社、公司),嚴格按照“船進港,人上岸,網入庫,證集中”管理要求,盯緊所屬應休漁船必須在5月1日12時前全部按時進港,并在5月5日前完成人上岸、網入庫、證集中管理工作。要認真落實“定人聯船”制度,明確聯船監管責任人,充分發揮利用漁船安全救助信息平臺、“浙漁安”系統、漁港視頻監控、電子圍欄等信息化手段,實時監控應休漁船動態,做到“底數清、情況實、動向明”,確保伏季休漁全區零違規發生。
2.強化伏休執法檢查。海洋與漁業、海警、公安等部門要組織港口、碼頭、岙口、航道、島岸海域伏季休漁常態化巡查,開展海上禁漁區(線)專項(聯合)巡航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違反伏季休漁管理規定的各類涉漁違法違規船舶及行為。
3.嚴格違禁漁獲物陸上管控。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海洋與漁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加強部門協作,依法依職對漁獲物流通領域執法檢查,強化對供油、供冰等后勤補給環節檢查,全鏈條打擊各類非法代凍、收購、銷售、轉載違禁漁獲物等行為。
4.清理取締“三無”船舶和禁用漁具。各鎮(街道、管委會)、海洋與漁業、海警、經信、公安、海事、港航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休漁期間屬地管轄海域、港口、碼頭、灘涂、船廠、網具修造廠等場所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規制銷、修造“三無”船舶、禁用漁具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取締使用“三無”船舶、“地籠網”等違法行為。
5.密切管控非休漁船。釣具、體驗休閑型等非休漁船,要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漁獲物實行定點上岸管理,60馬力以下及休閑類漁船由各鎮(街道、管委會)結合實際,指定非休漁船漁獲物上岸點,報區海洋與漁業局備案并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登記機制。
6.堅決落實專項捕撈許可制度。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和配套捕撈輔助船可申請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許可。專項特許區域、時間、證書核發、生產監管等管理措施由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確定。區漁業主管部門、各鎮(街道、管委會)要做好政策宣講和申報工作。區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強對專項特許捕撈漁船的執法檢查,對發現違反特許捕撈相關規定的漁船,依法從嚴處理,并按規定取消其特許資格。
7.嚴格管控伏休開捕節點。嚴格控制開捕漁船裝網、沖冰、補給時間點,要求在距開捕時間不超過7天。各地要結合實際,在8月1日和9月16日前,嚴格按照“檢查一艘、合格一艘、準予開捕一艘”管理要求,完成對開捕漁船的安全檢查。同時,各鎮(街道、管委會)、漁船管理服務站(村社、公司)要派員分別到轄區內各應休漁船錨泊地巡查;漁政船、護漁船到轄區內的主要港口、岙口和出海口進行定點設卡檢查,全面加強對開捕漁船管控,嚴防開捕漁船“搶跑道”提前出海生產。
8.全面夯實漁業安全管理。各地各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三防”措施,禁止在應休漁船密集停泊區內進行電焊、風割等明火作業和燃放、裝卸易燃危險物品督促漁船做好值班管理,組織開展漁船集中停泊點安全巡查,建立休漁期重點時段24小時安全值班聯合巡邏制度,確保伏季休漁期應休漁船“零”安全事故發生。
9.深入開展宣傳教育。要始終堅持把宣傳教育工作貫穿始終,各伏休管理工作小組、鎮(街道、管委會)要組織開展伏季休漁“進漁船、進漁民”“面對面”宣傳教育做好伏休政策調整宣傳解讀。要結合實際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講解宣傳,進一步增強漁民群眾守法護漁意識,宣傳教育覆蓋面100%。
(三)總結階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地要實事求是總結伏季休漁管理經驗,密切關注伏季休漁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廣泛聽取基層干部和漁民群眾的意見,對照目標任務,查找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各鎮(街道、管委會)應于9月30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將伏休管理工作總結報區伏季休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對伏休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先進典型材料或違規事例,一并上報,區伏休辦要對全區的伏休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伏季休漁管理工作中的先進集體予以通報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地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構建“組織健全、責任明確、執行有力、監管到位”的伏休管理機制。要履職盡責、全力以赴、攻堅克難,明確職責分工,壓實各方責任,強化協同配合,發揮監管合力,真正做到思想統一,認識到位,行動一致,保證伏季休漁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二)落實管理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成立權責清晰、分工明確的伏季休漁管理領導組織,形成政府負責全面抓,相關部門全力抓的管理局面。強化目標責任制考核層層落實伏季休漁管理工作責任制,實行一票否決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有落實。
(三)加強部門協作。海洋與漁業、公安、海警、綜合行政執法、經信、市場監督、海事等部門及各鎮街道,要各司其職,主動牽頭,組織開展“海上查、港口堵、市場禁”伏季休漁聯合執法行動,依法嚴查涉漁船舶非法建(改)造、非法漁獲物購銷、加工和非法供冰、涉漁非法供油、非法制售禁用漁具、海上(港口)非法生產運銷等行為。
(四)強化社會監督。按照社會治理綜合化要求,各地各部門要繼續擴大宣傳,充分發揮漁民群眾、協會、公司、舉報熱線和輿論監督等的作用。要建立完善舉報信息檔案,對舉報情況認真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做到“有舉必查,有案必處,查實必究”,有力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七、伏休舉報電話
區伏休管理工作舉報熱線電話:967201。
附件:普陀區 2023年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組人員名單
附件
普陀區2023年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組人員名單
第一組:沈家門街道、展茅街道組 長:張忠代、王松維副組長:朱健靈成 員:史舟曉、鮑厚臻、蔡世烈、蔣柯燁 第二組:東極鎮、東港街道組 長:趙安剛副組長:黃寅驍成 員:朱賢軍、沈鑫、俞豪迪、鐘臻輝、王蓉 第三組:六橫鎮、蝦峙鎮組 長:史海東副組長:穆黎敏成 員:徐頻、李月鋒、金燈柯、袁振 第四組:朱家尖街道、白沙島管委會組 長:杜哲特副組長:徐雪軍成 員:潘國鋒、陳建忠、張波、管慶博 第五組:桃花鎮、螞蟻島管委會、登步島管委會組 長:周孟艇副組長:丁榮祖成 員:解鼎革、王炳路、鄭董威、王啟潮 第六組:海上(港口)組 長:趙安剛副組長:朱健靈成 員:杜齊軍、蔡世烈、周理根 注:以各分站所涉及的鎮(街道、管委會)為單位,各分站長為副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