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 號)要求,現對《關于調整六橫鎮等4個鎮街行政執法事項的公告》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各地為深入貫徹落實“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決策部署,推動行政執法向基層延伸,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 號)要求,依法采取賦權方式,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縣(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定行政處罰權。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中,選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頻多發、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的行政執法事項,依法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鄉鎮、街道具體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第十條規定:“本章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目錄的制定機關,應當對目錄實施情況定期組織評估,并根據執法依據變動、評估結果以及工作實際,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區綜合執法辦對普陀區六橫鎮等4個鎮街開展賦權事項實施評估工作,從評估情況來看,存在鎮街賦權事項不精準等問題,需要對鎮街賦權事項及時調整,切實發揮基層執法效能。前段時間書面征求了我區各單位意見,并在區政府網上征求公眾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形成了《舟山市普陀區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賦權調整工作實施方案(送審稿)》,經過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形成了《關于調整六橫鎮等4個鎮街行政執法事項的公告》。
二、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 號)《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專班關于印發鄉鎮(街道)賦權工作指南的通知》。
三、解讀內容
公告主要分為九部分內容:
一是調整六橫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后六橫鎮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公安、林業、人力社保、水利、農業農村等11個領域193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是調整沈家門街道、東港街道等2個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后2個街道在各自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公安、人力社保、水利、農業農村共10個領域87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2)
三是調整展茅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調整后展茅街道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公安、人力社保、水利、農業農村共10個領域79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3)
四是調整東港街道的專業執法事項。調整后不再行使涉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3個領域的12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4)
五是調整后上述4個鄉鎮(街道)收回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由普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行使。
六是調整后東港街道收回的專業執法事項由各領域業務主管部門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行使。
七是涉及作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仍由縣級執法部門依法管轄,鄉鎮(街道)應及時移送。
較大數額、較大價值的標準,適用浙江省關于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較大數額(價值)的相關標準。
八是本公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結案案件和歷史遺留案件仍由原實施部門繼續負責辦理和案卷檔案保管,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九是同時廢止《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行政處罰權交由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東港街道辦事處行使的公告》(舟普政發〔2022〕1號)、《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行政處罰權交由六橫鎮等3個鎮(街道)行使及動態調整東港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的公告》(舟普政發〔2022〕18號)等2個公告文件。
四、使用對象
區域內六橫鎮等4個鎮(街道)
五、解讀機關
解讀單位:普陀區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
解讀人:劉圣億
聯系方式:0580-3806960
六、注意事項
文件自2024年10月2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