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防范商務領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有關責任的規定(試行)》(商辦綜函(2018)170 號)的通知,健全落實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統計人員工作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經研究制定《舟山市普陀區商務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舟山市普陀區商務局
2024 年 6 月 17 日
舟山市普陀區商務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保障統計 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局負責統計管理和工作的人 員。
第三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要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誰負責” 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 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 局主要負責人對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 負主要領導責任。具體責任為: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 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建立防范統計造假、弄虛 作假責任機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 假工作規劃和措施;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健全 商務部門統計工作機制,加強商務運行監測統計人員隊伍建設,保障統計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五條 局分管負責人對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責任為: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研究落實分管范圍內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督促 指導分管領域切實履行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組織分管領域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工作;加強分管領域統計工作的數據質量控制。
第六條 涉及統計職能的科室主要負責人和從事統計 工作的人員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 任。具體責任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統 計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如實采集、處理、核查、報送、匯總和發布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對其負責采集、錄入、匯總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七條 相關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八條 我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接受 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依法依規追 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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