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法院:
為規范企業預重整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企業預重整期間執行措施暫緩實施通知如下:
一、企業預重整案件在法院立案后,預重整期間,應優先保障債務人的重整,暫緩或中止采取可能影響債務人重整的處置性執行措施。但不影響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采取。暫緩期限原則上為3個月,特殊情形可視情延長1個月。
二、各縣(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預重整案件需要暫緩或中止執行措施的,報經市法院執行局備案后在全市法院范圍內實施。如債權人就法院暫緩處置提出執行異議,由預重整受理法院協調處理。協調不成,執行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置。
三、各法院在處置過程中,有問題及時向市法院匯報。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