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12號),根據《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規范指引(試行)》要求,現將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普陀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事項以《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舟政辦發〔2022〕29號)和《舟山市普陀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為準(擴展目錄事項已納入省統一目錄的,根據省統一目錄動態調整)。
業務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劃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已劃轉但未列入《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舟山市普陀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的行政處罰事項,交還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行使。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再行使交還由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發生調整的,《舟山市普陀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同步調整。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